新华网武汉1月20日电(记者 廖君)记者近日从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获悉,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和华阳电业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机组使用时间,被告华阳公司支付每年专利使用费24万元/台。这是迄今为止,湖北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1997年,华阳公司独资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电厂建设脱硫承包商富士化水设计制造了镁法脱硫工艺和全套设备,在设备安装前,发现需要从辽宁远距离大量运输购进原料,且存在环保超标问题。于是,电厂投资方采用海水法火电脱硫技术,由晶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富士化水负责施工。
晶源公司称,富士化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了与专利方法相配套的烟气脱硫专利装置,自1999年起,已分别安装在共同被告华阳公司福建漳州后石电厂的两台发电机组,并投入商业运行。烟气脱硫工艺方法是其专利方法,脱硫装置是其专利技术产品,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专利侵权,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于是向福建高院提起侵权诉讼。
2008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机组使用时间,被告华阳公司支付每年专利使用费24万元/台。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21日,最高院审理查明,被控侵权的脱硫方法和曝气装置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方案是印度某公司的抗辩不成立,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晶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表示,近年来,国外企业诉国内企业侵权案例很多,但中国企业敢于状告国外企业维权案例并不多见。晶源公司历经8年维权诉讼终获胜利,增强了国内企业维权的勇气和信心。同时也提醒企业,在进行自主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我的创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