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WIDTH:254px;HEIGHT:206px"cellSpacing=1cellPadding=1width=254border=0>整治闲置土地大幕拉开网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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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进步,可以从新条例的多个方面看出:非因公共利益拆迁需自愿;“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补偿;房屋征收,应该公开征求意见;危旧房改造,需90%以上居民同意;禁止断水断电断气实施搬迁;政府征收房屋,需因七种“公共利益”……新条例的规定,是从单向的管理思维向协商和博弈思维的迈进,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检验这种尊重和保护的重要标准,就是补偿。众所周知,之前许多拆迁纠纷乃至暴力事件的发生,几乎都与补偿不到位或者标准太低有关。而将“拆迁”或者“搬迁”的目的搞清楚,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如何做到公平合理,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让笔者想起了去年发生的一件事:北京朝阳门桥西南侧的危旧房改造区内,有3户居民一直坚守而未搬离。其中一户居民提出的补偿要求,折合每平米超20万元,开发商不得不向政府求救。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好几个问题,比如“危旧房改造”,比如拆迁主体,比如“公共利益”,等等。 揆诸新条例,以上案例则要明朗许多:比如,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危旧房改造,需90%以上居民同意;而对“公共利益”,新条例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都应遵循民事协商和合同途径解决,换言之,双方都有买卖自由。 总之,新条例确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当然,在将来如何避免新条例的规定沦为“纸上富贵”,还需要在现实中进一步落实。例如,尽管新条例规定了其中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但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才是这种规定的生命。有人就担心:政府想拆的,就可冠之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和城市建设的名目,以改善“民生”为由放开“搬迁”的边界;而如果政府不想拆迁时,又可搬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这块招牌。如何避免不同的行政意志的解读,确实值得思考。 可见,从“拆迁”到“搬迁”,正如从“偷菜”到“采摘”,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样,如果要有实质性的变化,还需要在换汤的时候同时换药,在规则中细化后果模式、在实践中完善违规责任。 此外,回到新条例的名称上来,顾名思义,新条例的规制范围限定为“国有土地”。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然而,纵观近年来多起恶性拆迁事件,许多均发生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这块新条例的阳光没有照到的土地,如何沐浴法治阳光,值得各方关注。(夏韦)
来源:人民网 作者: 编辑:陈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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