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答: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的是气象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先后制定了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同时,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任务也十分繁重。多发的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等工作,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问:气象灾害涉及到各行各业,影响范围广,怎样才能把各种气象灾害防御力量有效整合在一起,更好地减少灾害损失?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气象灾害影响面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当依法开展自救互救。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政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问: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和指导,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内容。
二是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效力,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
三是规范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主要的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如,针对降雪冰冻灾害,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冰冻发生情况,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地降雪情况,做好危旧房屋加固、粮草储备、牲畜转移等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