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标准应服务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大局
□记者王涛北京报道
“在确定‘国货’生产成本的构成问题上,应当明确规定技术因素的占有比例及其经济折算比率,特别突出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注册国籍以及专有技术持有人的国籍。这是判断我国‘国货’标准的政策方向是否正确的重大问题,也是我最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我国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顾问于安强调说。
本周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即将结束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备受关注的“国货”标准问题,于安认为,以国内生产成本为界定“国货”的依据有一定的优点。最大限度发挥界定“国货”的政策作用,最重要的一环是明确成本构成规则。
“国货”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年大家对优先购买“国货”的问题越来越关注,主要原因是什么?
于安:“国货”标准之所以受到各方面严重关注,原因是它涉及供应商在我国采购的合法地位、市场准入权和市场的占有份额。它不仅事关供应商的生存性和竞争性利益,而且也事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定位和功能,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政策问题。
“国货”在概念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国货”是对政府采购对象国别属性的泛称,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工程本来也属于服务类,单独分出来的主要原因,一是其结构综合性,工程同时包括了货物和服务,例如建筑材料是货物,施工监理是服务等;二是它的资金数额比较大。
政府采购的“国货”标准,不是供海关管理的原产地规则,不能依据它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产品的退税。它不是国际贸易意义上的边境壁垒,而是在境内政府采购市场上适用的确定货物或者服务本国属性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政府采购人和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国货物或者服务实行歧视性的政府待遇或者非歧视性的政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