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整体制度环境并未达到设计要求时,法律和法规无法在既定的制度环境下发挥真正的效用。道德的唤醒虽然有可能出现,但往往不是自然发生的,也不大可能通过宣传运动或者政府官员、公共组织领导人的自我监督设计机制而实现。
假如我们无法成批地生产和培养出永不被腐蚀的政府官员或公务人员,我们就应当培育竞争环境,改变激励机制,提高透明度,让腐败者下课。简而言之,就是修补漏洞或者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性变革可能更具有长期效力,反腐败的社会总成本也将大大低于在制度环境不变情况下,把以权谋私的个人作为主要打击对象的那种治标而不治本的做法。因为受经济理性的驱动,任何拥有垄断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在不受任何实质性约束且监督和调查成本相当昂贵的情况下,都有发生结党营私、滥用权力、损公肥私等腐败现象的内在驱动力。
2003年12月,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该《公约》的议案中,温总理强调,这将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8年,中纪委、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十部门掀起一场禁止官员公费出国、出境游的专项整治活动。然而,上述举措似乎并未有效遏止权力腐败和巨额财富外流现象。
2010年1月8日,中纪委副书记李玉赋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宣称,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15个部门,已经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无论如何,“亡羊补牢”同未雨绸缪相较并非最佳反腐举措。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各种社会资源主要是通过权力机制(而不是市场机制)进行配置。
最近若干年愈演愈烈的“再国有化”(俗称“国进民退”)运动,实际上更加强化了反腐难度。如果是希望挖出脓毒,就不应当惧怕暴露自己的恶疾与疮疤。中纪委、监察部、法院、检察院等体制内机构有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真实可靠的数据和具体案例。2010年的反腐败战役应当从提高反腐透明度、数据共享与更多地容忍非官方舆论批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