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官员的缓刑是该缓缓了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关照有加”,其中特别提到要“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可以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率过高作出的及时反应。
缓刑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正因为缓刑具有这个特点,它成了许多强势阶层被告人觊觎的对象,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
也许会有人认为大量适用缓刑与轻刑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近日媒体曝光了海南省临高县两名官员被判缓刑后每月照领工资的消息,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也是“人性化处理”。笔者当然不会反对刑罚人道主义,可我们的人道一定得是针对所有人的人道,是法制框架内的人道。在一个非监禁刑(在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哪里是人道主义,分明是特权主义!
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倒是一直保持清醒态度的。其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个规定至今有效。无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缓刑的“价码”也水涨船高。又因缓刑适用条件本身不够清晰,在司法腐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职务犯罪领域缓刑的滥用终于不可收拾。
最高法院此次的表态应该对全社会都有警醒作用,但笔者认为也不宜高估其功效。原因就在于这部司法解释的着眼点并非局限于此,而且规定的原则性、政策性、指导性也比较强。因此,要真正刹住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还得靠明确界定缓刑的适用条件。
目前,缓刑适用的硬性条件实际上只有两个:犯罪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则最“软”,即“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我们单说这悔罪情节。在法庭上不悔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有没有?肯定有,但毕竟是少数。对于这些深谙识时务者为俊杰法则的职务犯罪被告人来说,认罪态度“好”可谓一个普遍现象。诸位最近一定看了新闻,连文强都后悔自己“没听薄书记的话”,彭长健在法庭上也是六次流泪。显然,法官审查悔罪情节,到头来难免变成了对被告人虚伪程度的审查———谁表演得好,谁的眼泪流得多,谁的悔过书写得长,或者说,谁更虚伪,可能就更容易获得缓刑。
如此看来,遏制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光有姿态、政策、原则还不够。有了原则,恐怕还得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才会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