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中国积贫积弱的年代,帝国主义和西藏地方分裂势力尚且不能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日益发展壮大的今天,任何“藏独”图谋更无异于一场闹剧。相反,它却更加激发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的决心。
达赖集团不具任何合法性
作为一些外国势力对华战略中的一枚棋子,达赖极力给自己的小集团披上合法性的外衣。达赖集团2008年散布的所谓“为全体藏人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再次宣称,“西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在这个“建议”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全面驳回之后,达赖集团最近又炮制了一份“阐释”,声称“达赖喇嘛尊者作为西藏人民合法代表的地位,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置疑的”。其实达赖和所谓“流亡政府”是一回事,这个政府的英文全称是“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 of His Holiness the Dalai Lama”,翻译过来就是“神圣的达赖喇嘛的西藏中央政府”。而事实是,这个“流亡政府”连同它的“政教首脑”达赖连半点合法性也不存在,仅仅是一个从事分裂祖国活动的、靠外国势力养活的政治小集团。
1951年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达赖本人专门致电中央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由于十七条协议的签定,当时以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具有合法的性质。
1959年3月10日,原西藏地方政府统治集团悍然发动武装叛乱,以“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名义宣布“西藏独立”。达赖在逃窜途中于山南隆子县宣布成立以他为首的“西藏临时政府”,此后在外国又搞了一系列宣示“西藏独立”的活动。3月28日,周恩来总理发布国务院命令,“查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撕毁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十七条协议……这种背叛祖国、破坏统一的行为,实为国法所不容”,“特决定自即日起,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因此,原西藏地方政府早已被中央政府依法解散,叛逃到外国的人员纠合组成的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完全是违背西藏各族人民利益的,完全是违反中国法律的。1963年10月,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在印度公布了一个“西藏国宪法”,声称西藏是“独立国家”,“西藏政府的主要职权由达赖喇嘛负责”。达赖撰写的“西藏未来政体及宪法要旨”声称“西藏属于中国的说法是不真实的”,要求“中国退出西藏”。这一切表明,这个非法的“政府”以“立法”形式与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全面决裂与对立。1964年12月17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撤销达赖职务的决定》指出:“达赖在其1959年发动叛国的反革命武装叛乱、逃亡国外后,组织流亡伪政府,公布伪宪法……这一切证明他早已自绝于祖国和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