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这一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呢?记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期限为7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