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山东省新泰市提拔6名“80后”副局长的事越闹越大,两名最受争议的当事人出面对着媒体澄清自己的身份疑团,没想到越描越黑,小女孩一句口无遮拦的“可笑,我根本没有男朋友”,给自己招来了人肉搜索的横祸,连私房照都被曝了光。她是否确实对公众撒谎了还不能仅通过一张照片来证明,但恰好暴露了年轻干部欠成熟、缺历炼的弱点,这下公众更有话说了。
这里并不想对这个女孩说三道四,毕竟每个人都年轻过,都有不想让人知道的秘密,这里只想谈两个相互有关的问题。首先是公示,这一干部选任制度。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七章第38条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至今公示一直都是各地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必走的一个程序,从实践来看此制度对很多人来讲也仅仅是一个程序而已,人们似乎早已忘了这个程序的意义何在。
毫无疑问,公示制度本身是一个民主监督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在干部任用过程中的任人唯亲、私相授受、花钱买官等官场丑恶现象。新泰市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出现这样的事,其实是真正达到了干部公示的目的。这6名“80后”副局长的公示内容上了网,引发人们对这些人背景的猜疑,恰好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实质,与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倡导和推动的网络政治、网络反腐是一致的。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干部公示出了问题,然后怎么办?《条例》中对此没有规定,只说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什么样的结果影响任职,什么样的结果不影响任职没有说,这其实是给了具体操作部门以很大的空间,怎么认定都可以,这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漏洞。
当然我们不妨这样认为,干部人事任免是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的,中央的《条例》只是一个制度的框架,不可能规定那么详细。《条例》说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那么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理应自行启动内部监督程序。这自然就引出了本文要谈的第二个问题,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