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通过的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法律还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法律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