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着眼确立基本制度。本法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主体各章规范了国防动员领域最基本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最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与已出台的有关动员法律法规相衔接,能够有效地规范国防动员各领域的活动,保证国防动员的顺利实施。
二是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适合国情军情的方针原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坚持国防动员体系与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等等。本法把这些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方针政策和成功做法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梳理,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加以确认,体现了本法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是注重突出重点内容。国防动员涵盖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等诸多领域,涉及军队和地方诸多部门,需要规范的内容很多。本法把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作为重点,具体体现到各章之中,特别是对平时动员准备和战时动员实施的重要方面、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的要求。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本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既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国防动员中的责任和义务,又注重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基本权益。如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既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民用资源征用的义务,又规定免于征用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需求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机统一。
问:《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本法根据宪法及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做了规定。一是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二是规定在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是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四是规定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有关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地抓好国防动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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