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刚过,中央即推反腐重拳,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前所未有细密,罗列了8个方面的“禁止”和52个“不准”,这些条例之新、之具体,几乎涵盖了行政权力可能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及各种可能。人称廉政“高压线”。但是,“高压线”能否挡住那些贪婪的“闯关人”?
比之13年前(1997年)试行版本,新《准则》的细和新为民众所称道。细——它规范了党员干部公私两方面的行为,在严禁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同时,还对婚丧喜庆等个人行为也有明确的规范;新——明确强调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之间的界限,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强调官员不能在市场经济中越位。
这些“细”与“新”体现了中央与时俱进的反腐意识,而要让这一意识成为全国广大官员的共识,仅有此细致、全面的耳提面命还远远不够,《廉政准则》还需要更刚性的约束手段。
除严重违法行为外,如果将《廉政准则》仅仅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那远远不够。从《廉政准则》上所列52条“军规”来看,条条都够得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凡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者,就不仅仅是党内处分的事情,就应交由公众审判,也就是交由法律惩治。
法律如何介入?八大“禁止”、52条“不准”,每一条都应有对应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有法,还要严法重典,真正提高官员在权力异化过程中每个环节需支付的高成本,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贪腐行为,建立起廉洁政府。
历史上,重典治吏的例子有很多。明朝初期,《大明律》严惩治官吏腐败之风,严治官吏失职。如为监守盗,四十贯则可处斩;如为受财枉法,八十贯则可处绞刑;如保举有过的官吏要杖八十。其惩治腐败的严厉程度令今人咋舌。
并不是有意拿明朝来做比较,朱元彰用《大明律》重典治吏,直至后来更严厉的特别刑事法规《御制大浩》的出台,不过是为了一个目的,巩固皇权,让朱家龙脉得以延续千秋。今天,我们提倡要严法重典治理贪腐,是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希望建立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因为,只有政府廉洁,社会才会有可持续的稳定。
在《廉政准则》开头“总则”中这样写道:“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其实,党风问题何止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它与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在民众反腐败呼声日高,经济发展对政府廉洁要求越来越清晰、具体,腐败已成为社会发展重大障碍的今天,运用刚性约束手段治理腐败,这不是可不可以做的问题,而是不得不做的问题。一个廉洁而守法的政府,这是民众的底线。(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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