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倒楼案”两名主要责任人阙敬德、张志琴。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两人在发生倒楼事故的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贪污4000余万元;此外,张志琴涉嫌挪用资金4.4亿元,并在倒楼事故中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
阙敬德、张志琴均曾任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政府征地服务所工作人员,案发前担任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关于阙敬德、张志琴涉嫌贪污环节,公诉人称,1995年12月,阙敬德、张志琴受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政府征地服务所委派,分别担任集体企业梅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和董事、副经理。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000余万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他们贪污的具体情节包括:其一,谎称绿梅公寓部分资产不属梅都公司所有,在改制中减少资产评估值2032万元;其二,隐匿梅都公司资产中桂梅别墅的2套房屋,减少资产评估值236万元;其三,隐瞒梅都公司已取得古美基地建房指标的事实,减少资产评估值1783万元;其四,谎称绿梅公寓部分房屋存在拆除、损失风险,骗取上级部门减免梅都公司资产置换价值350万元。
2001年3月,梅都公司以净资产1590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张志琴占股64.37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
关于张志琴涉嫌挪用资金环节,公诉人指控称,2009年3月至6月间,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的上海江纳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张志琴的妻子和儿子)、上海都纳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张志琴及其妻子)账户,在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2009年4月间,张志琴从都纳公司账户划付梅都公司2500万元;其余4.15亿元案发后由梅都公司监管机构追回。
关于张志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环节,公诉人称,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张志琴在负责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已被处理)分包小区部分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多次指令其将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作业人员肖德坤被压窒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946万元。
倒楼事件发生后,张志琴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供述了挪用资金及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巨额公共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张志琴在“莲花河畔景苑”项目作业中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