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替代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进行“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庭生活方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的腐败治理关键在于体制治理。这种体制治理,是一种以制度化建设为基本标志的反腐败治理。应该说,《廉政准则》经过了相当长阶段的酝酿、试行和增订,经受了时间和实施的双重考验,是党中央体制治理腐败思想的具体实现。毋庸置疑,我们对新《廉政准则》充满了期待。
首先,《廉政准则》的首要特征是“转正”了。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规党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近代法律思想强调,对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通过制定而运行是优于将法律自身进行完善的首要因素。脍炙人口的“约法三章”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因为刘邦通过与老百姓进行简明而必要的三章约法才取得了稳定关中的成效。腐败治理,属于国家社会制度化治理的领域,在制度方面由试行而“转正”,必将大大提高《廉政准则》的规范程度和公信程度。过去的试行准则虽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毕竟是“试行”,而“试行”的东西无论从心理还是实践上看,大概都是能具有回旋余地的。正式的准则则不同,从条文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准则进一步列为52种具体的“不准”,有主线,成系统,内涵大大丰富,原来的试行准则是无法与其比肩的。这样,在具体的实践中,《廉政准则》必然会时时起到一种提醒的标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础上成为党以制度治理腐败的有力依据。
其次,《廉政准则》的突出特色在于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廉政准则》治理经济腐败的条和条下面的目,大都紧贴当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点面结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统一性。比如《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具体的条目中就针对经营企业、持有股份或证券、金融投资、境内外经济事务、兼职中介以及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前后几个方面规定了六个“不准”。这六个不准正是从当前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的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间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六个规定,有效而全面地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纬度全面进行了规约。必须承认,这种规定,是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条目也必然会收到以制度治理腐败心理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