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访谈人:范忠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即使刘真全母子举报不是因为家庭积怨而是出于正义,这种客观上有利于正义实现的举报,是否为我们所提倡呢?
访谈背景
大年初一,安徽省砀山县一些单位和居民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该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有“贪污受贿、嫖娼”等行为。令人惊讶的是,这封举报信竟出自刘江辉的前妻张彦英和17岁的儿子刘真全之手。
为抓住刘江辉“贪污受贿”的证据,刘真全母子俩2月11日住进了局长办公室,守了室内3个保险柜整整8天时间,张彦英甚至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要求有关部门开柜调查。
目前,刘江辉已被反贪部门立案侦查。而刘真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有点后悔。”
母子举报为什么会引发争议?
记者(下称“记”):如果举报内容被查实,刘江辉“贪官”的身份得以被确认,那么,挖出一名贪官,正义因此实现,应该是件值得庆贺的事儿。但也有一些人指责母子二人的做法有违人伦。您如何评价这样的争议?
范忠信(下称“范”):法律和伦理对很多事情的评价常常不一致,古今中外莫不如是。举报至亲,把至亲送上法庭,使其接受审判,让其受到制裁,从亲情伦理角度看,是不妥当的,一般大众是有些反感的;古今中外的伦理一般都认为不应该把国家治安秩序的需要凌驾于人伦亲情之上。法律上如何对待这种行为,常各有不同。有的法律规定必须举报亲属的某些犯罪,比如古代中国规定对于谋反、谋叛、谋大逆等严重犯罪,近亲属必须举报;但对于其他所有犯罪,则明确规定可以“亲亲相隐”,即使包庇窝藏作伪证也不追求刑责。近现代西方国家法律一般规定也类似于此。
法律和伦理之间的这种冲突,就是大家对刘真全母子的行为有争议的原因。刘真全母子的举报行为,从伦理上讲大家是很难赞成的。贪官污吏的行为要举报,要打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不能指望借助他们的至亲之手。那种借助至亲之手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想法,是不妥当的。
对举报至亲的行为,历来是有争议的。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讲,当然应该赞成;但从亲情伦理来讲,又不好赞成。注重国家利益者当然赞成,但注重亲情伦理者就不赞成了。即使是赞成举报至亲的人,一般也只是在对待别人家的事时如此,至于他们自己的亲属犯罪了他们会赞成自己的亲属举报吗?至于“大义灭亲”,也不可简单认定。一个人如果真正出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或社会公平正义而举报了犯罪的至亲,那么当然是“大义”的。但是,这样的“大义”,我们很难从举报至亲者那里看到。就本案来讲,对前夫、父亲离婚并准备跟第三者结婚的“道德败坏行为”的极度痛恨、希望借国家之手惩戒一下“坏蛋”才是真正的原因。国家执法司法权力也许在此时就正好被他们利用为亲属之间感情破裂的泄愤工具了。
如何看待母子二人目前的心态?
记:刘真全母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毕竟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我希望到此为止”,“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我现在有点后悔”。如何看待母子二人目前的心态?
范:这种心态,正好说明了亲情伦理的力量,说明任何人无法否认或简单抗拒亲情伦理。他们的后悔,可能来自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亲情的存在,正如当事人母子所讲,毕竟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毕竟是自己的生身父亲,毕竟过去有过感情或亲情。这种感情亲情不可能因为一次愤然举报而完全彻底消失。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还有一些利益关系,比如离婚的前妻也还需要前夫配合履行有关离婚后的财产义务,儿子还需要父亲履行抚养义务或给与经济支持。一旦举报,这些义务就更加难以实现,对当事人来说是明显损失。再一方面,社会大众的负面评价可能使他们抬不起头来。人们会经常指指戳戳说“这就是那个举报至亲的人”,会说“连自己的至亲都能举报,谁敢相信他们呀”。大概就是由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他们感到后悔。这种后悔是非常正常的,是法律必须同情的。古今中外法律之所以设计出“亲亲相隐”或“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之类制度,就是出于这种同情。
如何看待“亲亲相隐”
记:“亲亲相隐”,古代中国法律有这样的传统,现在国外立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目前我国法律摒弃了这一原则。多年前有人呼吁确立这一原则,从中国目前现实看,有无必要?
范:“亲亲相隐”实际上是古今中外刑事法制和诉讼法制的一个不谋而合的原则。我曾经研究过当代几十个国家的刑法、刑诉法,发现都有嫌犯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禁止法官强迫嫌犯的近亲属作证、近亲属有包庇窝藏伪证等犯罪行为时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规定,这种惊人的不谋而合是很值得我们反省的。
记:亲人作证、亲人检举,是一个对国家打击犯罪有利的事情,国家应该支持奖励才是呀,为什么古今中外法律大多采取不赞成的态度呢?
范:这个问题其实也很好回答。第一,“大义灭亲”是只有极少数特别高尚的人才能做到的,不能用来苛求绝大多数普通百姓;保护亲属甚至无原则地袒护亲属,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法律不应该违逆一般人情。第二,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爱行为与包庇窝藏犯罪的行为之间很难区分,大多数包庇行为发生在亲情生活的范围内,有着“家内事”的表现方式,国家有时无法查明,也不便过分干预。第三,纵容、鼓励或迫使嫌犯的至亲作证、告发、检举,对眼下办理具体的案件当然是有好处的,但却有长远的、深刻的危害——可能会伤害作为人类社会和谐秩序第一基础的伦理亲情。如果人们在萧墙之内、私室之内、闺房之内、炕头枕头边上都要讲究国家治安需要至上,都感觉没有安全和信任,那么我们的社会还可能真的和谐吗?所以,古今中外的法制不敢用“饮鸩止渴”的方式来鼓励亲属作证或告发。第四,如果法律上强迫近亲属作证或举报,就有可能鼓励变相株连亲属。一旦执法司法机关认为近亲属拒不作证或有包庇伪证之嫌,就可以采取拘捕追究行动,那么客观上就让人们感觉还是“一人有罪,全家连坐”。古今中外很多法制就是为了避免直接间接株连亲属才规定“亲亲相隐”的。
中国的法制建设现实需要这样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自明。国家要发奸伏、打击犯罪,靠国家先进的侦查手段、严密的调查制度、广泛的监督机制(包括民意代表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奖励(无亲属关系者)告奸制度等等都可以,但没有必要鼓励近亲属举报,更不能动辄以包庇窝藏罪责之威胁间接实现迫使近亲属作证。(刘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