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破产案”———1999年初开始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案件昨日又有新进展。原广东国投清算组副组长杨青山昨日出庭受审期间,当场翻供否认受贿罪名,控辩双方因而展开激烈交锋。
杨青山曾被称为“中国最诚实的贪官”。2008年12月,他被指控受贿247万元的时候,主动退了317万元的赃款。但昨天在法庭上,他却翻供说自己并未受贿,收的钱只是理所应得的“中介费”。
翻供
昨日法庭上,67岁的杨青山头发已经全部花白,但回答逻辑严密。
据广州市检察院此前指控,从1998年到2008年,杨青山多次收受3家拍卖行负责人好处费共247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这些拍卖行安排拍卖项目并介绍有资质的竞拍人。昨日,广州市检察院又补充起诉称,2008年9月至10月,杨青山通过相同做法收受盘龙乾元拍卖公司游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至此,杨青山被控受贿总额达307万元。
对于这些钱,杨青山表示这并非贿赂款,而是中介费。杨青山说,他通过自己做总编、做律师等数十年的人脉积累,“费了很大力气才找到了合适的买家,并且把他们介绍给拍卖行”。在这个过程中,他并没有利用清算组的资源,他按照商业惯例收取一些中介费无可厚非。
庭辩
杨青山辩称:“在我到任之前,所有拍卖行早就由法院选定了,至于拍卖项目如何分派到拍卖行等问题,我并没有决策权,清算组也未曾对拍卖项目开会讨论过。实际上,清算事务的实际操作者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所有拍卖项目等具体问题都是由他们来决策通过,最后才拿到我这里来盖公章。我只能写‘同意’。”
检察机关则表示,杨青山作为广东国投的清算组负责人之一,可以将破产项目中比较好的项目拿出来拍卖,这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中介人员可以办到的。检察机关还出示一份供述,以证明杨有主动索贿情节。
控辩交锋
定罪“受贿”关键看公职身份
对于受贿罪,法律对犯罪主体有着严格的要求,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基于此,昨日控辩双方也就杨青山的身份展开了辩论。
杨青山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指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法律对清算组的定性是不明确的,清算组并没有被归类到上述任何一个机构。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清算组是指依法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执行清算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从清算组的职权、以及杨青山是受有关政府部门指派到广东国投参加清算事务的事实来看,杨青山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