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机关剖析查办的103件各类新型受贿犯罪案件发现——
收干股案最多 低价买房案激增
干股受贿案26件,占四成;低价买房受贿案2007年1件,2008年4件,2009年12件
2月22日,53岁的浙江省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原副局长李松祥和他的情妇陈某,双双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检察机关指控,李松祥单独受贿5.15万元,与陈某共同受贿35万余元。由于案情复杂,这起当地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没有当庭宣判。
2月5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案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在刘长春收受的100余万元财物中,大部分是他用亲友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从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产或者直接收受房地产商以超低价为他购买的房产。
稍早的1月22日,浙江省政协原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戴备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法院认定他受贿的401万余元财物中,包含了他伙同女婿裘某采用挂名领薪方式收受请托人的20万元贿赂。作为特定关系人的裘某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查处的众多新型受贿犯罪案件中,新近进入审判阶段的三起典型案件。
新型受贿犯罪有四个特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浙江作为全国经济较发达省份,在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的同时,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较早发生和发现。早在2006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就查办了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情妇汪某受贿案、龙游县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副主任雷金富收受干股案等一批新型受贿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对包括干股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以交易形式和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等新型受贿犯罪进行了明确。浙江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两高《意见》作为依法查办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法律武器,加大了对新型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来自浙江省检察院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从2007年7月到今年2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处各类新型受贿犯罪案件103件124人。
前不久,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等人专门对两高《意见》出台后该省检察机关查处的新型受贿犯罪案件进行分析,认为新型受贿犯罪呈现四个特点——
作案隐蔽化。一些贿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过户手续等新手法收受贿赂,以“合法”的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浙江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原总经理廖为宏,2004年收受徐某买的一辆二手车,但没办理过户手续,一直使用该车到2009年案发。另外,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改变了以往直接收受财物的做法,让其子女、配偶、情人等以领取“咨询费”、“薪酬”等形式收受请托人的贿赂。
贿赂过程“期权化”。表现在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贿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是退休以后,再收取好处;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平湖市政协原主席郭跃荣、水利局原局长全保华受贿案就是典型一例。他们为掩饰犯罪,与工程承包方约定退休或下海后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