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质量门在遭遇媒体频频曝光、国家质检总局介入调查之后,终于于日前出台了“关怀计划”执行细则。然而,记者通过多日的追踪调查采访,发现惠普的关怀计划细则涉嫌利用三包法规打擦边球,具体细则执行也存在一些瑕疵。此外,消费者维权行动进一步升级。3月31日,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肖汉超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目前消费者维权已经得到了21城市消费维权联盟的支持,这些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21城市的消协。
对于消协对维权的支持,我不置可否,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他们应该也必须这样做。我感兴趣的依然是惠普的广告公关行为,我经常想:惠普的广告公关算不算商业贿赂的范畴呢?如果在现行法律下惠普的行为不算商业贿赂,那今后“商业贿赂”罪是否应该因惠普广告公关而改写进而丰富其内涵呢?
关于商业贿赂,中国的法律有如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很显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惠普的广告公关行为并不算违法。但是事实却是:惠普的广告公关影响了舆论的公正报道,与“封口费”已经没有任何区别。那么,面对惠普“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我们只有听之任之吗?
在笔者看来,未来的“商业贿赂”罪要修改的话,应该仔细的分析惠普质量门后进行大范围广告公关这个案例。惠普在自己已经违反了中国消费法规和侵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向诸多媒体投入广告,从而“影响”媒体报道的公正客观性,甚至起到了“封口”的作用,这种行为已经很难称之为正当的广告营销,甚至类似于法庭外收买证人、舆论的做法。未来的法律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否则惠普必将“引领”一种非常恶劣的收买媒体的风潮,假如这股风潮兴起,媒体的公正性将不复存在,社会舆论将受到误导。这种以“合法”的广告达到“不合法”的目的的行为,是必须列入商业贿赂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惠普的关系不大,即便刑法不能及时做出修正,那“《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应该作出修改。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下,“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已经不是商业贿赂的主要目的,为自己创造更有利的舆论环境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另一目标。对于此条文,我们可以增加这么一点:在消费者权益受到重大挑战的情况下,经营者为了掩盖自己的某些行为或达到影响舆论的目的,利用财物、广告费、赞助费等手段影响媒体的报道,也应该称之为商业贿赂。
假如真的如此,惠普广告公关的闹剧就不会重演了,我们的媒体也能显示出真正的公正。要知道,影响舆论公正与影响司法公正同样可怕!
我希望“21城市消费维权联盟的支持”能给惠普质量门事件带来积极的影响,我更希望未来的“商业贿赂”罪因惠普广告公关而改写。(网友:姜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