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高院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祥云“5·11”28人涉黑案。
庭审中,检察机关播放了案发当晚的视频证据。视频显示,2008年5月10日23时40分开始,罗老大纠结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及当地社会闲散青年60余人,在金沙滩迪高厅门前分发白手套、钢管、木棒及刀具等作案工具,步行到鼓楼南街137号门前,手持铡刀砍门,部分人员用石头向房里冲砸。见房内人员不敢出来,罗老大提出用火烧,并指使他人点燃汽油瓶扔进房中。房内起火,他们又找来一把扫帚点燃扔进房内,加大火势。罗老大等人持械守在门口,对从房中逃出的被害人汪某等8人进行砍打,作案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查明:该组织成立半年来,称霸一方,涉及十罪,致7死6伤。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罗老大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祥云县境内寻衅滋事、称霸一方,非法控制当地农民的煤炭经营,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实施暴力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5·11”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分别判处罗老大等4人死刑,其他24名被告人均获2年半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宣判后,罗老大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