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条约。
中印尼两国自1990年8月复交以来,双边关系得到全面恢复和发展。两国政治互信进一步加深,高层互访、接触频繁,各种对话和合作机制日益完善,经贸关系不断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和8月,由外交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印尼方代表团分别在北京和雅加达就缔结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9年7月,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和印尼外交部部长哈桑·维拉尤达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印尼引渡条约。
中印尼引渡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引渡的程序和费用;特定规则;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正和终止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