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个别网站转载的《一季度工业利润同比翻番钢铁电力数据再打架》一文,由于对统计数据的概念、口径、范围不清楚,得出“钢铁电力数据再打架”的不实结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电力行业数据问题
文中“发改委最新发布的一季度电力行业运行情况显示,前2个月,电力行业实现利润156亿元,同比增长5.5倍。而国家统计局同期数据则显示同比增长17.8倍”。这些数据均为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但所引用的所谓“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数据,其实仅包括“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大类行业中的“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两个中类行业的数据,未包括“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中类行业的数据;而我局新闻发布稿中“在39个工业大类行业中,电力行业利润同比增长17.8倍”,指的是“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大类行业的数据,包括“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今年1-2月份,“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累计亏损18.4亿元,上年同期亏损16.81亿元,从电力行业实现利润156.4亿元中扣除18.4亿元后为138亿元,上年同期24.17亿元扣除16.81亿元后为7.36亿元,扣除后的增速为17.75倍)。二者数据不同主要是因为口径、范围不同,前者是一个中类行业口径,后者是大类行业口径。
二、关于钢铁行业数据问题
文中“国家统计局公布一季度……。其中,钢铁行业利润同比暴增33.8倍”,“同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钢协)也发布了一季度大中型钢企运行情况,盈利217.74亿元,环比下降14.31%。”。据核实,文中引用的“中钢协”的“环比下降14.31%”的数据,是今年一季度与上年四季度大中型钢企的环比数据;而我局的数据是今年一季度与上年一季度全国24个地区规模以上大中小钢企的同比数据。二者数据不同,一是因为数据口径、范围不同,我局口径是规模以上含大中小钢企的数据,中钢协口径仅是大中型钢企。二是环比与同比数据本身性质就不同,是对不同的基期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