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5月4日电(记者程士华)记者4日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安徽省宣城市原副市长严敏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严敏受贿人民币34万余元、欧元1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严敏先后曾担任宣城行署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宣城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宣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宣城市副市长等职务。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严敏在担任宣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宣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节假日或买房时收受他人礼金、现金,先后收受财物合计人民币34.5万元、欧元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严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主动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法院遂依法一审判处严敏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