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山西襄汾县公安局原局长韩春喜有期徒刑5年。
法院认定,韩春喜出任山西襄汾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分别于2006年11月、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贿赂4万元。2007年11月,负责管辖新塔矿地区治安的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成立。韩春喜指示筹备组负责人程香民对新塔矿矿区以后不要再检查。其后,筹备组对该地区未进行执法检查,导致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新塔矿业公司一直处于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进行违法生产的状态。2008年9月8日,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重大责任事故。程香民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判处程香民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