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山东教师)
日前,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有权力,自然会有权力寻租的可能。加以约束,让受贿入罪,体现了司法上的规范与权力上的制衡。可社会的多元化决定了权力不单单唯公职人员独有,有些公司、企业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大权加身。比如近些年来,教师、医生、记者收受红包的现象便屡见报端。应当说,将非公职人员列入受贿罪的范围,定然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更算法治社会一大进步。
然而,谁也没有见过受贿5000元的贪官。从这个角度讲,有网友用5000元的标准向公务员发难,也算正常的反应。必须承认,现实当
中一些落马的贪官已经早就模糊掉受贿5000元这个底线了,比如,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38亿元;比如,陈同海受贿近2亿、日花4万;比如,文强受贿1211万,17年没花自己的工资……设想一下,若是哪一个官员因为受贿了5000元而被提起公诉了,百姓们还以为是个大大的“清官”。
有法律专家说,“我国普遍存在执法落后于立法的现状”。换言之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可问题是,如果社会现实中真没有了受贿5000元的贪官,为何会有受贿5000元的非公职人员呢?一言以蔽之,若想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立案”的法律威信,还应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严格要求、严格执法。唯有如此,受贿5000元的贪官与受贿5000元的非公职人员才会具有同样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