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这实际上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的再次明确。之所以说是再次明确,是因为“两高”于2007年11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之前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2001年4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明显,5000元的追诉标准当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标准就是5000元。从社会公平角度而言,如此规定无可厚非。公务员利用公权力受贿是犯罪,其他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受贿,同样也应受到法律追究,因为两者涉及的都是滥用职权,只不过前者是滥用国家权力,后者是滥用公司权力和其他权力;从社会危害性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其破坏力和社会影响丝毫不输国家工作人员,理应界定一个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而不能留有法律灰色地带。
但从现实考量,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诉的个例实在是少之又少,至少到目前为止,不消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就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5000元而被起诉的也是微乎其微。印象中今年2月,被前妻和儿子实名举报的安徽砀山县房产局局长刘江辉“涉嫌受贿1.5万元”,差不多算是最不贪的“贪官”了。
由此可以看出,反腐缺的不是相关法律规定,而是法律的执行。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说,法律规定说得很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都应立案追诉。可是具体执行起来,就会遇到不少问题。以医生收回扣为例,这两天备受抨击的“出厂价15.5元的芦笋片,在湖南省湘雅二医院被卖到213元,利润达1300%”可谓一个典型,谁都知道这其中开药医生所获取的回扣比例最高,然而面对这个行业潜规则,扪心自问有几个医生会受到受贿罪的立案追诉呢?再如,某地爆出近百名校长收受校服供应商几千元到万余元的“劳务费”,可检方考虑数额不大决定免于起诉。公众难免心生疑虑:如此免于起诉是否也是另一种潜规则?
因而,如何将这种所谓的灰色收入纳入法律惩治范围,让5000元真正成为一切腐败的底线,关键还是在执行上,否则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又将面临沦为一纸空文的尴尬。
如何执行?首先有个立案追诉和定罪量刑的衔接问题。最高法有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而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该说法律已经有了一定的衔接,从侦查到提诉再到定罪量刑都有法可依,那么剩下的就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问题了。
其次,要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威慑力,不妨先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抓起。严格说来,任何人以权谋私都应受到严惩,不论其是何种身份。但倘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应追究刑责得不到很好执行,公众凭什么相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可立案追诉的法律规定就不会沦为空文呢?先抓几个受贿5000元的贪官吧,这无疑是对5000元可立案追诉的最好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