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24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央企干部在沈阳地铁项目中收受贿赂案作出一审宣判:原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地铁车辆段室外工程项目部物资室主任唐永杰受贿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扣押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唐永杰利用担任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地铁车辆段室外工程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负责人的便利,在沈阳恒泰金鑫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电缆物资设备后,分三次收受该公司副经理金某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为该公司谋利。
法院认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为国有公司,改制后为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而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人唐永杰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