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有关规定,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指出,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了,却迟迟不办理工程质量验收和相关完工备案手续,以此来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现象相当普遍。此规定有利于加强税收的管理,堵塞房地产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