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延安5月28日电(记者段博、陶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下午对神木县法官讨要千万元分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张继峰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三次分红共计660万元,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其持有10%股份为由将陈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由于其法官身份及回避规定,榆林中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受理此案。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务员法》、《法官法》禁上公务员入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张继峰的入股合同有效,判决张继峰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享有2007年和2008年分红款共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
陈旺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在陈旺荣的煤矿入股,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中纪委等四部委2005年8月清理公职人员入股煤矿通知下发后,双方口头达成退股协议。陈旺荣于2006年和2007年分两次向张继峰返还款共计360万元,2008年又向张继峰支付300万元感谢费。双方对此无异议。张继峰入股行为本身已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领取了退股款和利润。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诉请在该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遂决定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187600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
张继峰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神木县法院24日已免去其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并对其入股煤矿资金来源等进行调查。榆林市要求对全市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神木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查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行动。张继峰此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法官和当地形象造成影响深感懊悔,无论二审结果如何,自己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