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负责人就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答问(全文)
2010年06月04日 15:07:3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中新网6月4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负责人就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问题答记者问。答问全文如下:
问:国家发改委是否正在推进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答:目前,我们正在认真研究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水价调整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供水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等原因,水价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大家最为关心的就是供水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问题。为了让老百姓对供水企业成本有一本“明白账”,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我们将在以后水价改革过程中逐步试点成本公开。
水价成本公开作为深化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的突破口,对整个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推行水价成本公开,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可以让老百姓清清楚楚地了解供水企业的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主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问:有媒体报道地方物价部门对水价成本公开试点持反对意见,请问真实情况是怎样的?
答:近日,个别媒体报道地方物价部门批评反对成本公开,情况并不属实。当前,对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推行水价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国家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国家发改委将积极稳妥的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确保水价成本公开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水价成本公开是社会的期待,也是水价改革的必然,我们从未发现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不赞同水价成本公开的现象。
水价成本公开是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供水企业管理水平、各项技术指标等差异较大,如何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成本公开方案,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供水企业成本状况,是一个重要难题。为推进和深化水价改革,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研究论证水价成本公开的可行性,多次听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水价成本公开的试点方案。为确保试点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前期召开专题会议,征求部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会议期间,各有关方面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是完全正常的,提出工作意见但不等于反对水价成本公开改革。当前,我们根据会议研讨的意见,正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方案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我们将在部分城市部署实施水价成本公开试点。
问: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水价调整成本公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供水企业要在提出调价建议前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成本监审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监督;三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要向社会公开。通过成本公开,要让供水企业的成本好好“晒一晒”,“挤干水分”;要让政府制定水价的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让群众心里有一本“明白账”,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
水价成本公开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程序规范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是坚持全面真实。要按照有关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全面公开;三是坚持积极稳妥。要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四是坚持解放思想。要立足各地实际,大胆探索,不断创新。
问:国家发改委此前曾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地方意见,请问现在进展情况如何?
答: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供水成本监审工作,我委和住房建设部于200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各方面普遍反映,国家统一制定《办法》对指导和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由于城市供水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的供水规模、水源距离、水质等差异很大,有些影响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标如合理超前建设率、产销差率等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城市供水价格及其成本监审的具体权限均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还在起步实施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委商住房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近年来,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过程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以及地方制定颁布的相关成本监审规定,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都进行了严格监审,已成为供水价格决策的前置条件。各地开展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践,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近期我们对《办法》又作了修改,重点就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项目构成、监审原则、主要指标核定标准等作出原则规定,目前《办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待进一步论证完善后将尽快出台。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陈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