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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县煤炭局长腐败落马,经查,其在北京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过亿元……号称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引起社会关注。一个县煤炭局长、科级干部,何以能敛取如此巨额财富?
采矿证偷梁换柱
假退股掩人耳目
官居科级的郝鹏俊,过亿元家财令人震惊。
专案组在郝鹏俊家查获的3.05亿元违规违纪资金中,仅北京、海南等地35套房产的合同房价款就达1.7亿元;此外,还有郝鹏俊本人及其亲属的存款1.27亿元。
日前,郝鹏俊案已由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以其为代表的“官煤”式腐败,折射出煤炭领域的制度和监管漏洞。
翻开郝鹏俊的履历,这位官员能与煤“紧密”勾结也不足为奇。1991年,郝鹏俊任新组建的蒲县地矿局局长,2002年任安监局局长、2004年任煤炭局局长,次年因矿难被免去局长职务,2006年又复任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也就是说,郝鹏俊曾在煤炭资源丰富的蒲县,前后掌管过与煤矿有关的三个要害机关——地矿局、安监局、煤炭局。
郝鹏俊“靠煤吃煤”,巨额资财也来源于煤矿。蒲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时任地矿局局长的郝鹏俊即开始经营蒲县成南岭煤矿。当时,郝鹏俊以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名,让其他人出资2万元非法购买克城镇张公庄村委一个叫后沟洼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编造谎言替换成蒲县成南岭煤矿,这样,“官”和“煤”就勾结到一起。
2004年,调任蒲县煤炭局长后,郝鹏俊的官煤勾结更加从容、“便利”。2005年8月,中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期撤资。
为掩人耳目,郝鹏俊与其堂兄、妻弟签订了假退股协议,并向蒲县纪委进行了退股申报登记。而在成南岭煤矿,他和妻子于香婷仍是“说了算”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也拥有绝对的煤矿财产所有权。在煤炭局长的“关照”下,郝家的成南岭煤矿迅速“做大”,由一个几十万元投资的窑口子,发展成总资产5200余万元的大煤矿。
非法生产有禁不止
炸药雷管超限购买
蒲县纪委调查表明,2007年蒲县一次煤矿事故后,全县所有煤矿停产整顿,但成南岭煤矿却有禁不止,继续非法生产。2008年2月到8月,成南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县有关部门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后,仍继续非法组织生产。其间,已于2006年改任煤炭局党总支书记的郝鹏俊还亲自安排该矿越界开采,在一些采区甚至进入村庄之下采煤,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同时,2006年至2008年,通过郝鹏俊的关系,成南岭煤矿采用夸大需求、重复申请等方式,超限额购买炸药65.5吨、雷管20万枚,并将这些危险物品藏到矿井下面。
这还不算,郝鹏俊将手里的公权力“私用”到一个新“高度”:只要能谋得私利,就无所不用其极。2003年5月,郝鹏俊借部分煤矿安装瓦斯监控设备之机,指使杨某购得13万元矿用监控电缆,供成南岭煤矿使用,此笔款项经其签字后,一直由煤炭局垫付;同年11月,郝鹏俊代表成南岭煤矿与江苏徐州矿务局孟煤项目部签订合作开采合同书,12月,竟从蒲县煤炭局财务账户上支付给孟煤项目部10万元设计费。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发现,郝鹏俊还涉嫌逃税、贪污等多项罪名。从2003年到2008年,成南岭煤矿通过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共偷逃税款1871万元。
利益巨大、隐蔽性强
煤焦领域成反腐重点
记者采访过程中,一位煤老板坦言,不少煤老板“挖煤”或越界、超采,或不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又怕被查到停产、罚款,甚至关闭。怎么办,只能通过与“官员”紧密勾结,在其保护下,实现“共赢”,况且地下“挖煤”还是有很强隐蔽性的。这样煤焦领域的相关政策不落实、制度不执行、监管不到位也就不难理解。
山西省纪检监察部门曾对全省煤焦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析煤焦领域腐败情况时指出:涉煤领域行政审批项目多,特别是办理煤炭生产经营所需的“六证”(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个证件),证照数量多、程序复杂、时限过长,成本巨大。这一方面使少数领导干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另一方面煤老板为减低开煤矿的成本,采取行贿、送干股等手段,形成了官煤勾结、官商勾结,领导干部也就成为非法矿点的“保护伞”。而煤焦领域涉及利益巨大,出现这样的案子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郝鹏俊堂兄当庭证言,2004年到2005年间,郝鹏俊找他说上级部门要检查有关国家干部经商办企业的事,让他代替自己充当成南岭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以应付检查。郝鹏俊强调说只是应付一下,没有风险。
针对煤焦领域腐败问题,山西省专门成立了煤焦领域反腐败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明确提出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在资源审批、生产能力核定、证照办理、项目核准等环节中存在的设租寻租、索贿受贿等腐败案件;严肃查处征管部门在能源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采矿权价款、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权钱交易、截留挪用、贪污侵吞、胡支乱花等腐败案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官煤勾结、官商勾结,为非法矿点充当“保护伞”,入股办矿、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等腐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