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范面临尴尬
有效监管之策待解
翻开一些报纸的中缝,关于“调查事务所”、“信息事务所”的广告层出不穷,这些公司打着“调查”的旗号,其实干的就是“私家侦探”业务。因其经营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非法性,这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行业,越来越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据了解,公安部曾发文明令禁止私人侦探行为。在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但在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重庆邦德调查公司(现已被查处)就是在此规定出台后,据报道第一个注册成立的公司。
是不是不同部门法规在打架呢?记者采访武汉市工商局相关人士时了解到,在商标注册中,把“私家侦探”等有争议的内容列为服务项目,说明我国商标注册更加国际化,不少地方也成功注册。但是,商标注册和公司注册是两码事,允许注册“私家侦探”商标,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私人侦探业务。“因为,商标专有权和现实生产许可是两回事。我们可以注册一个飞机商标,但能否投产还要经过工商、质监等部门把关。”
因法律界定模糊,“私家侦探”公司一直处境尴尬。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凤涛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对“私家侦探”公司进行“事后监管”,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即根据具体行为进行查处,并未对该行业展开有针对性的整治行动,这种态度说明官方默许“私家侦探”在守法的前提下存在。而“私家侦探”公司的存在及其业务的活跃,已说明对这一行业的需求。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打假等调查事务上,私家侦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枫呼吁,应正视“私家侦探”的存在,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其发展,规范其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加强对机构的注册登记和业务范围管理,“私家侦探”才有望走出法律“灰色地带”。(肖潘潘张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