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21日电(记者 顾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溧水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县总工会主席易善玲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192.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定,易善玲在担任溧水县永阳镇镇长、镇党委书记和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伙同张世龙收受多人给予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2.7万元。
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一人就“贡献”了161.2万元。另外,易善玲在购买溧水“东方名城”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跃层房子时,开发商江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半卖半送,最终成交价格比市价便宜近一半。
而吴某和张某某等人在送钱时都选择与张世龙联系,张世龙慢慢地就从“贤内助”变成了“贪内助”。法院认定,在总计192.7万元受贿数额中,张世龙参与收受的达160万元。
鉴于易善玲和张世龙在审查中有检举揭发其他人员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分别给予两人从轻和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