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6月28日12时08分讯(数字记者 何青枚)重庆政府公众信息网今日上午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我市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为一价区每立方米4.6元,二价区每立方米4.61元。主城区出租车驾驶员向乘客收取车用天然气附加费由原来的每车次2元调整为3元。
根据通知要求,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其中车用天然气附加费标准由原每立方米1.62元调整为2.00元,由加气站在销售天然气时随销售收入一并收取。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为:一价区每立方米4.6元,二价区每立方米4.61元。
此次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城市公交车(含“面的”车)、农村客运汽车产生的增支因素,以及因加气站原料气价和销售气价调整不同步给加气站经营者造成的影响,将从车用天然气附加费中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另行制定。
与此同时,7月1日起,主城区出租车驾驶员向乘客收取车用天然气附加费由原来的每车次2元调整为3元。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原则上比照执行,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出租汽车驾驶员随车向乘客出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车用天然气附加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