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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安昌古镇的5家印染企业得知镇政府要添置船只用于监管辖区水道排污,遂合资购买了一艘快艇送给镇政府,此举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
五企业集体买快艇送政府引发争议
安昌古镇,是浙江绍兴有名的四大古镇之一,浙江省第一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在这片约2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现在分布着600多家企业。
印染厂、电镀厂、冷轧厂……30余家排污企业多数临河而建,个别企业存在“跑冒滴漏”现象,致使水质污染,群众呼声较大。因此,水污染一直是该镇大力整治的重点。今年以来,镇政府一方面呼吁企业保护水环境,另一方面打算添置环境监测船只、摄像机、照相机、手电筒等设备,进一步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
得知这个消息,镇上5家印染企业的老板们商量,倡议一起出资15.5万元购买一艘快艇送给镇政府相关部门,专门用于监督企业排污。此举得到镇政府的肯定和支持,日前,一艘崭新的专门用于水环境监测的白色快艇“上岗”了。
此举引起了群众的议论。作为监督企业排污的快艇,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为什么不用财政,而接受企业的馈赠?企业老板向政府赠快艇,是否另有所想?
对此,安昌镇党委书记接受采访时回应说:“这是为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整治环境污染,特别是动员那些排污企业自觉主动地配合镇里的环境整治工作。何况,我们这是自律性监督,这种监督是不能替代执法职能的,执法权在环保部门,因此这种捐赠也就不存在法律障碍。”
政府部门接受企业捐赠存在法律障碍
这样的“捐赠”真的像安昌镇党委书记所说的“没有法律障碍”吗?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根据该法律规定,有权接受捐赠的限定为特定的主体,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接受社会捐赠。
政府部门能不能接受社会捐赠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有明确的条件。《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也就是说,政府接受捐赠必须具备两个特定的条件,即“发生自然灾害”和“境外捐赠人要求”;即使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接受捐赠的也只能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并且“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有人认为,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把镇政府规定为接受捐赠的机关,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镇政府接受捐赠并不违法。其实,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但对政府部门来说,则恰恰相反,应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以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为代表的公权力就不能作为,这是各国法律规定的普遍原则。因此,安昌镇政府接受企业捐赠并不合法。
政府部门接受捐赠难保执法公正
安昌镇政府接受企业捐赠的快艇,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但是,作为监督部门的镇政府接受被监督企业的捐赠,其实很难保证监督的公正性。
首先,镇政府接受企业捐赠,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有乱拉赞助之嫌。行政执法部门履职所需的技术装备本应由政府财政承担,企业只要依法纳税,那么它就无需再对政府的行政执法所需经费承担义务。
其次,政府部门直接接受企业捐赠难免“瓜田李下”。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镇政府接受5家企业的捐赠,难免不让人产生在涉及捐赠企业的环保执法时,镇政府会“手下留情”或“网开一面”的合理怀疑。在环境保护执法方面,镇政府并非执法主体,但不可否认的是,县级环保部门在执法时离不开当地政府,镇政府的意见肯定会对环境执法机关产生影响。估计这也是5家企业出资给镇政府捐赠快艇的目的所在。因此,监督者接受被监督者的捐赠,无论监督者如何信誓旦旦地表明自己会公平执法,这都会带来公权滥用和公权私用的嫌疑,也将最终损害政府部门公正的权威形象,伤害社会公平。
再次,企业向政府捐赠有“政治公关”之嫌。据了解,安昌镇政府接受企业捐赠,“这是为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整治环境污染,特别是动员那些自觉主动地配合镇里的环境整治工作。”这是不是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企业捐赠了就是主动配合环境整治工作,没有捐赠的企业岂不就是不主动配合了吗?从这一点来说,企业捐赠快艇表现出“政治公关”的价值取向,有谋取较其他企业更多不正当利益之嫌。
公权力机关接受捐赠应予规范
近年来,一些公权力机关接受企业、个人捐赠事件屡见报端。安昌镇接受快艇,仅是其中一小案例。笔者了解,2006年,山西省代县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眉寿赞助山西省公安厅800万元,用于购买警务直升机。2006年4月22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环保局捐赠20台环保监察车。2005年9月23日,著名的慈善家李春平向北京公安机关捐赠了70辆总价值300万元的甲壳虫电瓶警车……
这些捐赠都曾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人们在质疑这种捐助属于变相地寻求权力保护,抑或利用公权谋取更大利益而危害社会公平的同时,呼吁通过立法规范捐赠行为。
针对一些机关和个人对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存在着误读,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该法进行修订完善,明确禁止公权力机关直接接受企业捐赠,用法律条文割裂公权力与企业之间的联接纽带,确保公共权力及其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以维系社会公信力。对一些企业捐助公益事业的善举,可建立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等中介组织进行捐赠的新制度,从而在公权力机关与捐助企业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避免二者之间的直接接触,防止对公权力机关的捐助成为“政治献金”。同时,在捐助资金的收支、物品的管理使用方面,公权力机关应该设立单独账户,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卢国伟江毅轩作者为河南南阳中院法官《工人日报》2010年07月26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