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体做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意味着以后在处理“裸官”问题时有了依据、方案,并且把相关规定作为了重大事项汇报中的重要内容。
但是,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体做官”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为官员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
老婆定居国外了,儿子出国留学了,财产基本转移了——近年来,关于“裸体官员”的种种描述形象地勾勒出了当下某些官员的生存状况,“裸官”成为反腐领域的一个热词。
据了解,“裸官”的概念出自深圳市委市政府在2009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管理和廉政监督,成功阻止国内或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携巨款潜逃海外、逃避打击。
应当承认,“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裸官”贪腐所承担的贪腐风险和成本,较之非“裸官”来说要小得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不少反腐人士对于上述规定给予好评,并同时指出,防“裸”篱笆越扎越紧,正是“反腐战线必须前移”的道理所在。
“裸官”易形成恶性循环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裸官”出逃事件激增,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
2008年,原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滞留法国不归。不久,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开除杨湘洪公职以及党籍。此事引起中纪委、浙江省委高度关注,浙江省有关部门随即派出调查组进驻温州展开调查,发现杨湘洪的妻子游捷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犯罪嫌疑。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后,在留下的信件上写下了上面这段话,之后出逃,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今年3月25日晚,四川移动数据部原总经理、中国无线音乐运营中心原总经理李向东由成都直飞深圳。事后,据有关部门分析,更换国籍后的李向东,很可能是持加拿大“绿卡”通过一道道检查,并带走了3.4亿元至4.5亿元的资金。
在“裸官”名单上,还可以列出一长串的名字。
“‘裸官’是指家人都在国外,只身在国内做官的官员。”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说,“我认为,这种官员有几类情况:第一类就是一部分海归官员,他们在国外读书的时候有家人陪读,后来配偶在国外读书或者就业等等。这样的话,出国人员回来了,家属却仍留在国外,这种情况是无可非议的;第二类就是海归在国内当了官以后,很快被提拔起来,在这期间,他们的子女和配偶到国外去了,比如说在外资公司工作被派驻到国外,然后孩子到国外留学,这个也是无可非议的,因为官员的家人也是普通公民,也应该享有迁徙自由,享有基本人权;第三类就是像庞家钰那种贪腐的官员,如果没有被发现就继续贪腐,一旦被发现了就逃到国外,而他们在逃跑之前已经把配偶子女送出国。我们要防范的是这一类。”
林喆进一步指出,“裸官”的可怕就在于一旦是贪官就很有可能席卷资金逃跑,造成国家财产、国家利益的损伤,而且没有顾忌。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政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也认为,“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新规强调瞒报法律责任
对于“裸官”现象,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中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2009年11月,深圳出台规定力推廉政,“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
2010年2月,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预防腐败重要问题的对策研究,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2010年4月,中央政治局审议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对于此次新规的出台,林喆认为,这事实上是我国在兑现反腐败的国际承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曾经说过,我国现在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了兑现国际承诺的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定反腐败的纲要、大政方针,第二阶段就是跟发达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追逃贪官。中央出台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兑现国际承诺的第二阶段的重要环节。”林喆说,“这是中央对于民众热议、学界关注的‘裸官’现象所作出的明确表态,而且是以中办、国办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的,是到目前为止对‘裸官’现象作出的最高的、最权威的表态。这意味着以后我们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了依据、方案,并且把相关规定作为了重大事项汇报中的重要内容。”
关于此次新规中的亮点,林喆认为,“配偶子女在国外的变动情况”是一个重要内容。为什么要汇报配偶子女在国外的变动情况?因为其中有几种情况需要考虑,比如某个官员子女配偶去的国家是美国,这名官员长期跟英国有商务关系或者工作关系,而他的子女到了美国一年以后又转到英国,如果没有报告这个情况,组织上就无法知道配偶子女实际上去的国家和官员之间到底是什么利益关系。
“官员瞒报家属移居国外可追究法律责任,也是这次规定的一大亮点。”林喆说,此外,官员因为不慎,导致一些文件被子女配偶带出去造成重大泄密,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应避免“填完表格就完事”
虽然此次新规对“裸官”作出了更多的规定,但业内人士认为,在预防腐败机制建设领域,“裸体做官”仍是一个亟待攻克的“技术难题”。
“‘裸官’现象与反腐败制度某些方面的不完善也有关系。比如长期以来,我们的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形同虚设。”林喆说。
据了解,1997年1月31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就已明确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又再次明确了这一问题。
“虽然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效果却不甚理想。”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纪检工作者说,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是,缺乏统一性。另外,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过程缺乏科学含量和严谨度,缺乏透明度和民主性,往往是填完表格就完事,对申报材料没有必要的统计和审计过程,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相比往往水分过大,难以反映实际情况。同时,也缺少事后的公开和公正。
“再加上需要申报的是官员,负责登记备案的也是官员,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的潜规则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这就给‘裸体做官’制造了便利条件,甚至为官员转移财产提供了方便。”这名纪检人员说。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根除“裸官”现象?林喆认为,官员不仅要说明家属子女所去的国度,还应该说明资金的来源,配偶和子女出国担保资金的来源,而且必须把资金来源和官员平日收入申报情况进行对比。
“另外,官员配偶子女在国外和哪些组织和个人发生关系也需要如实向组织汇报,特别是和官员利益牵扯在一起的组织和个人。这主要是为了预防配偶子女利用官员的影响力受贿,获得好处;防止和官员利益牵扯在一起的组织和个人通过向官员的配偶子女行贿间接达到向官员行贿的目的。”林喆说。
目前,很多人认为,应当对“裸官”的情况进行公示。对此,林喆认为并不妥。“这可能危及到官员的配偶子女在国外的人身安全。公示应该有一定的范围,可以对领导班子内部公示。”林喆说,“希望中央配套出台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的实施办法,因为一直以来,我们的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这次又承载了官员财产公示和配偶子女出国的管理两大内容,的确责任重大,必须扎扎实实做好。”
法制日报北京7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