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9日电(记者 潘跃)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7月25日至26日在京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级工会进一步认清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推进工会组织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责,切实提高指导和服务企业工会的工作水平。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工会开展的劳动竞赛、困难职工帮扶、企业班组建设、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中国工会在实践中的创造,为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传统各类企业都应继承和创新。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企业特别是外资、港澳台资企业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持续上升,企业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的发挥亟待提高。”据全总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部部长李守镇介绍,《决定》共分8个部分、25条,提出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中小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注重提高建会质量。
《决定》的第二部分是企业工会主席专章,“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工作的核心,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民主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李守镇表示,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将逐步稳妥地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依法推进所属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主席。
对于企业工会主席“捧企业饭碗,难以履职”的维权困境问题,《决定》提出明确要求,到2011年实现全国乡镇(街道)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任工会工作者的工资由上级工会分级负担,并不断强化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激励,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履职尽责。
“全总今年投入1000万元,先在10个省(区、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展开试点,在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按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企业工会履行维权职责遭遇难以克服的障碍时,上级工会出面帮助解决或代行企业工会部分维权职责,保护企业工会干部,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会主席,《决定》也有明确规定,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报上级工会批准,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撤换或罢免企业工会主席程序。
《决定》还重点强调了企业工会的维权工作,强调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关心职工生产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工会预防和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李守镇表示,职工工资不能由企业单方说了算,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保障,力争在2012年基本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