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政府采购市场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2007年,中国正式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并于今年7月递交了首次修改后的出价清单,中国的原则和立场一直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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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主要指公共部门利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规模巨大,在发达国家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为15%左右。美国近三年的联邦政府年均采购额在9000亿美元左右,加上地方政府采购,每年市场规模约2万亿美元。英国政府采购市场也相当庞大,2009年英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750亿英镑,相当于当年政府支出的1/4。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有关国家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期望。早在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一些国家就要求中国一并加入《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中国开始试点政府采购,虽起步较晚,但采购规模大,增长迅速。2008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为5900多亿元人民币,2009年则突破了7000亿元。按照通常的国际水平衡量,政府采购一般占国家年度财政支出的30%,占GDP的比重为10%—15%,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和潜力。
开放背后的保护关卡
长期以来,各国不仅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监管的重点,更将其作为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主要工具之一。大多数国家都以国内立法加以规范,对购买本国货、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等提出种种要求,直接或间接设立壁垒,限制外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
美国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该法规定,为保护美国企业,联邦政府采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采购美国产品。美国于1996年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至今已14年,但美国政府对于不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货物采购,仍然坚持执行购买美国货的规定。日本根据其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优先考虑制造业中有技术能力的本国中小企业。加拿大联邦政府针对政府采购制定了严格的环境选择计划,其中包含3000多种经认证产品的清单以及相关认证要求,政府采购须优先考虑绿色产品、工程和服务。由于这些标准和技术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要进入经认证的清单非常困难。此外,上述国家还对地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执行更为严格的限制措施。美国50个州中,仅37个州在《政府采购协议》下开放了地方政府采购市场。而加拿大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一直未开放其地方政府采购市场。
尽管《政府采购协议》要求缔约方对开放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具体操作,都必须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但是缔约国无不竭尽全力援引协议例外条款设立保护措施。《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道德、秩序、安全,人类及动植物健康、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企业、慈善机构而进行的措施不适用协议。由于协议本身并未明确何为“国家安全”,这就带来很大的灵活空间。此外,环境和绿色壁垒近年来也成为各方限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法宝”。
权利和义务应当均衡
政府采购市场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以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对中国产生积极影响。首先,加入该协议有助于中国企业开拓政府采购的国际市场。其次,加入该协议有助于中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三,中国政府可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更有效地利用国家财政资源。同时,也将促进我政府采购的法律和相关机制更加完备,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
但另一方面,中国加入该协议也将面临严峻挑战。首先,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无疑将使国内的弱势产业受到强大冲击。国外优质产品和服务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占领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其次,目前国内企业总体竞争力尚弱,打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的能力有限。第三,外国供应商和产品进入政府机构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将对政府管理工作带来挑战。
目前,一些缔约方要求中国降低采购门槛价、扩大采购实体范围的声音日益升高。但中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数量众多,采购规模十分庞杂,可开放的单位和项目会大大超过其他缔约方。因此,“规模对等”是中国应当也有充分理由坚持的原则,以渐进的方式适度向其他缔约方对等开放等量规模的政府采购市场。
同时,应深入了解并高度重视借鉴其他国家保护本国企业的相关经验,并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规则的研究和把握。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迄今为止,美、日、加、西欧等国根据协议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外国产品所占的比重并不高,加拿大为20%,日本为16%,美国为9%,西欧只有1%。所以,开放采购市场并不意味着外国企业理所当然可以长驱直入。各国在高调宣扬公平、开放的背后设有道道关卡。在全球化的今天,尽管一些国家对形形色色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壁垒讳莫如深,但并未放慢保护的步伐,只不过采用更加隐蔽的手段、更为多样的方法。对这些保护措施,我们也应认真分析,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考虑构筑合理的政府采购市场防护措施。
还有一点对中国也很重要,就是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包括价格优惠、补偿贸易、更高的门槛价等过渡性措施,并可延缓履行某些义务。但能否享受优惠待遇不仅取决于一国是否为发展中国家,还取决于其他缔约方是否同意。目前参加协议的41个国家和地区中,仅以色列一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在世贸框架内,欧美国家一贯极不情愿给予中国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如我不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协议,不仅无法享有相应的优惠待遇,而且加入协议后就必须马上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因此,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利弊得失的拿捏,是中国加入协议谈判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必须谨慎处置,在此基础上方能作出互利共赢的最终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