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8月9日消息(记者冯雅)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05分报道,记者今天从有关渠道了解到,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有7项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
问题一:征求意见稿中,有哪些服务要求银行是不能收取费用的?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二)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三)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四)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得病发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
(六)通过POS、ATM、转账电环等电子中断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
(七)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涵盖的区域范围,并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以下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一)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
(二)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问题二: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必须履行哪些公告程序?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对于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客户,商业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应明确告知年费、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服务价格信息,并可采用柜台工作人员提醒、网站公告、电子银行操作界面提醒、对账单标注等多种方式向客户进行提示。
问题三:为什么要出台这个管理办法?有什么重要的背景信息?
前不久,一些国有商业银行把同城ATM跨行取款的服务收费由2元提高到了4元,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国家发改委在7月28号就这一现象发表《答记者问》时表示,发改委已经配合银监会研究起草了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之后,有媒体报道说,银监会正加大力度对各家银行3000多项收费进行检查,一些违规收费项目已经被严令叫停。直到上周五也就是8月6号,《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出来,并被转发给各银监局、各地方物价局、银行业协会以及各商业银行。有必要强调的是,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各相关部门还会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人士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