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重庆9月1日消息(记者 刘湛)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昨天(8月31日)称,该院出台了《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经检察机关查实,法院判决生效,举报人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
检察院一分院昨天发出了4笔2008年以前查实并判决的受贿案举报金,其中,举报市国税局原副局长黄亦瑾受贿10万元的举报人,获得单笔最高4500元奖金。
《办法》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追缴赃款在1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赃款的5%进行奖励;追缴赃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赃款的6%进行奖励;追缴赃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赃款的7%进行奖励;追缴赃款在100万以上的,应当在10万元以内,按追缴赃款的8%进行奖励。
此外,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报市检察院审批,可获奖励10万元-20万元,也就是说最高可获得20万元奖励。
同时,检察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除经举报人同意外,奖励均应采取秘密的方式。举报奖励卷宗材料应当定密归档,未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