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9月8日电(记者 叶前 刘欢)深圳当地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立法起草工作的一名官员8日指出,近日日媒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加薪七成”的报道与条例内容是不符的,条例旨在为劳资双方制定规范的协商机制,不等于强制加薪。
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深圳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且用人单位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上一级工会可以直接向该用人单位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日本共同社报道称,由于条例中某些规定可能要求企业工资上涨70%,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广州事务所已经向深圳市政府提交意见书,希望中方能重新考虑。报道还援引在深圳经营电子机械工厂的某日企负责人的话说:“如果这样的条例实施,我们将遭受重大打击。认真考虑从深圳撤资的企业可能会陆续出现。”
对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滔回应称:“工资的多少是市场行为,条例旨在就工资协商制定一个规范合理的程序和机制,不是强制加薪,政府只强制企业必须满足最低工资标准。”
7月1日,深圳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1100元,而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换言之,当企业一半员工的工资低于1947元时,劳方可以向资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至于具体是多少,那是劳资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是1100,可以是1500,也可以是1900,这个不是法规和政府决定的。”李滔说,经过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如果工人认为工资低了,而且有工资更高的岗位可以去,自然就会另寻他就,这是市场调节的结果。
今年5月以来,以佛山南海本田零部件公司为代表的部分外资在华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连续发生多起要求提高工资待遇的罢工事件。为此,条例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协商双方不得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以及煽动或者采取停工、怠工、闭厂等行动。
主持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傅伦博说,条例的出台旨在以法律形式形成稳定的工资协商机制,避免和减少工资福利待遇引起的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
李滔对有关企业代表向深圳立法部门提出意见表示欢迎,“我们最担心就是劳资双方在征求意见时不提意见,待法规颁布实施后再提问题。”他说。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