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国范围部署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的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山西省方山县警方查获一起重大私藏炸药案件。当场查获炸药1.7吨、雷管3922枚。
据介绍,8月4日下午,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警方接群众举报,辖区内某矿山一座废弃的仓库里私藏了大量的炸药和雷管,而这座废弃的仓库是方山县聚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检查人员在现场看到,那里有大量的铝矾土矿石。从藏匿炸药和雷管位置来看,如果发生意外,后果将非常严重。据方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刘泽锋介绍,8月5日凌晨,警方在那里共查获炸药1.7吨、雷管3922枚。8月1日,方山县安委会曾下发通知,要求聚鑫矿业公司停产,并将库存炸药和雷管全部上交,而矿方却只上交了其中一部分,把大量雷管和炸药藏匿于山上的库房。
1997年我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设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该法实施后,公安部于1998年专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和严厉打击涉及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解释修改后重新发布,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即为非法储存;个人非法买卖、储存炸药或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雷管30枚以上,具有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雷管300枚以上就构成犯罪,超过以上标准的五倍即为情节严重,就应当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炸物的生产、销售和购买、储存等均作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非经法定审批和特别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购买。据方山县副县长穆天民说,目前这个案件正在调查之中,责任追究要等案件调查结束有了结论之后再进行。
据了解,聚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是已近60岁的张怀远,但据知情人举报,公司的实际操作人另有其人。近日,张怀远在中国人民银行方山县支行工作的儿子张志雄接受了警方的传讯。聚鑫矿业有限公司私藏炸药的消息一经传出,周边村民惶惶不安:数目如此巨大的爆炸物品就在他们身边,若一旦发生事故,他们的村庄、房子怎么办?他们的身家性命怎么办?村民们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个案件一定要追查到底,严格执法,消除隐患,保一方平安。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十分严峻。在较大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由此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中非法和违法经营建设问题仍十分突出,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