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讲话时多次强调:“逮捕后存疑无罪同样要赔偿”,这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无罪结果赔偿原则的应有之义,让此前一直困扰刑事赔偿执法机关的“存疑案件是否赔偿”问题迎刃而解。
柯汉民要求坚决破除疑罪不赔等错误认识
今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这一修改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今天在江苏无锡举行的座谈会,目的即在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关于逮捕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做出了重大修改,确定了新的结果归责原则。依据该法相关条文,不论采取逮捕措施之时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后,发生了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除有免责情形的以外,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完全无辜不构成犯罪的赔偿,认识上一般不会出现偏差。但是,对于因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不起诉或撤案的存疑案件,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认为这些人在客观上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他们作无罪处理已经很宽大了,不能再给予赔偿。”柯汉民副检察长说:“这种认识和做法,不适应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逮捕实行无罪结果赔偿的变化,也与检察机关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严重不符。”柯汉民副检察长要求检察人员跳出只就个案进行评价的圈子,看到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调整后在保护大多数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功效,彻底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赔等模糊认识,对因证据不足、存疑无罪的人员,同样要依法、及时赔偿。”
王晋厅长解读疑罪从赔
上午的会议结束后,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逮捕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原则以及延伸出的“疑罪从赔”这一应有之义,进行了一番解读。
对逮捕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原则,直接消除了存在多年的分歧。王晋介绍说,从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进行赔偿”,而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与发展的过程,对于在诉讼起始阶段实施的逮捕措施,哪种情形才算是错了,一直存在分歧。“采用结果归责原则后,逮捕后无罪者只要不具备国家免责情形,均能获得赔偿,有利于及时弥补嫌疑人、被告人所蒙受的损失,促使检察机关的批捕工作更加慎重,对于控制逮捕也有积极意义;同时,对办案机关来说,赔偿了并不等于逮捕错误了,评价标准更客观,也更合理。”他说。
“疑罪从赔”则是结果归责原则的必然延伸。“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法律评价结果只有两种:有罪和无罪。如果最终处理结果是无罪的,当然包括存疑无罪的案件,那么,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此前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国家就应当给予赔偿。”王晋说,这就是依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的结果归责原则,得出的“存疑无罪案件被告人也应赔偿”的逻辑所在。
“疑罪从赔的确会给司法人员带来一定的压力,但这也会有助于提高其办案质量意识,减少存疑案件发生。”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