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日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讲话时多次强调:“逮捕后存疑无罪同样要赔偿。”这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无罪结果赔偿原则的应有之义,让此前一直困扰刑事赔偿执法机关的“存疑案件是否赔偿”问题迎刃而解。
今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这一修改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17日在江苏无锡举行的座谈会,目的即在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对于完全无辜不构成犯罪的赔偿,认识上一般不会出现偏差。但是,对于因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不起诉或撤案的存疑案件,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认为这些人在客观上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他们作无罪处理已经很宽大了,不能再给予赔偿。”柯汉民副检察长说:“这种认识和做法,不适应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对逮捕实行无罪结果赔偿的变化,也与检察机关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严重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