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28日上午,中国人大网、新华网、人民网联合邀请参与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伯钧,与广大网民就代表法修改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许安标在访谈中阐述了代表法修正案规定的代表权利和义务,并指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特点,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步或者放弃,在某些方面往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网友镇坛大将军王二麻子]草案对代表的权利义务做了专门规定,更为醒目和集中,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方面呢?为什么有些内容既在权利条款当中出现,又在义务条款中出现呢?
[许安标]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很深入。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两条规定,分别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会议权、审议权、动议权、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以及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保障权。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与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勤勉尽责等。这是对权利和义务所做的概括。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特点,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步或者放弃,在某些方面往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比如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既是代表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代表的义务。说是权利,是因为只有担任代表职务的公民才有资格做这些事情,其他人无权做。说是义务,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后必须去做这些事,不能无所作为。因此,在代表法的权利、义务中存在一些交叉是正常的,恰好体现了代表权利、义务的特点。但需要注意的是,代表义务与代表权利相比是对代表的约束性要求。比如代表有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有义务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有权利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但是代表有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