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将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已起草完毕,在应急处置与救援方面,《草案》称,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10月6日《成都晚报》)
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质疑此举极易导致个人财产被肆意侵犯。笔者以为,这种质疑其实是对应急“征用”个人财产的一种误读,折射出公众对政府“征用”行为的本能敏感,反映出社会对“公权滥用”的警惕与担忧。
在这里,“突发事件”、“必要时”、“依法征用”是正确解读《草案》中有关语境表述的三个“关键词”。科学界定这三个“关键词”的法定含义,对于统一公众共识,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效率,很有意义。
何谓“突发事件”,四川省的《草案》作了明确界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含义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和“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处理”的两层含义。因此,人们普遍关注的房屋拆迁并不具备“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
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只能租用或购买;二是强制性。强制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证,可以无需相对方同意而强制征用其财产;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为此,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人民警察法》也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可见,四川省在《草案》中赋予“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权力,符合有关上位法的规定,而在非常情况下的“个人服从全局”、“舍小家为大家”,也是每个公民的应尽法律义务。
由于政府在实施紧急情况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依法征用时,必须满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被侵害者公正合理的补偿两个条件,因此,如何界定“必要时”的法律概念,考验着政府的预警判断智慧和科学执政能力。在这里,把握好决策的妥当性、均衡性和最小侵害原则至关重要,既要避免公权滥用,做到决策适时、把公民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又要防止误判形势,坐失良机,给社会造成更大危害。同时,政府还要完善应急征用程序和事后赔偿,防止和减少征用纠纷。(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