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在历史上、法理上都有充分依据。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采药、捕鱼等生产活动。早在明朝初期,钓鱼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为中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钓鱼岛不是“无主地”。
日本近代以前的正史、国志及学者文章均未对中国在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提出任何异议,并直接使用中国的名称。日本19世纪中叶以前出版的多种地图都将钓鱼岛绘成与中国大陆同色。其实,英、法、美、西班牙等国的相关文献和地图也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分开,此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
1895年1月,日本趁中国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钓鱼岛,非法划归冲绳县管辖,但这并不能改变钓鱼岛在《马关条约》签订后随台湾等岛屿一起割让给日本的事实。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提出,须剥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同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政府收回了被日本窃取的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在国际法上业已随台湾等领土回归中国版图。但是,1951年9月,日本同美国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日本私自将钓鱼岛连同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1971年6月,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钓鱼岛的“施政权”被一并交付给日本。对此,中国外交部同年12月发表声明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主主权。”其后,美国多次表示,美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希望中日两国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
针对日方“控制”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非法行径,中方一直进行坚决斗争。中国政府通过向日方提出外交交涉、外交部发言人发表谈话等渠道,充分表明了中方的原则立场。1992年2月,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海及毗连区法》,明确宣布钓鱼岛为中国领土。日方否认中日在钓鱼岛问题上存在争议,既违背历史,也不符合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