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6日(石岩) 中国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发布总局令,公布9日审议通过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规定》自11月15日起实行。
《规定》明确了其所适用的矿山企业及矿领导的范畴,规定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矿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规定》中明确表示,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于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明确,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此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规定》要求,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规定》同时明确,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以最高达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