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手制造的又一颗炸弹被引爆。10月20日下午,内蒙古警方证实:今年7月14日,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安勇与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商讨炒作打击竞争对手伊利“QQ星儿童奶”的相关事宜,并制定网络攻击方案。安勇、郝历平、赵宁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已于10月16日被内蒙古检方正式批捕。尽管伊利对此事件不予置评,但其引发的社会反思已然一石激起千层浪。
商场如战场,但在法治社会,任何竞争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枉顾企业的品牌信誉与形象,玩“买凶伤人”的把戏,令人齿冷。此事既然已定性为“商业诽谤案”,是非公断自有司法机关去论断——倒是在此事中推波助澜的“网络推手”,再次进入公众视线,不得不让我们重新考量其行为对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影响。
从“贾君鹏”到“凤姐”,从“兽兽门”到“极品小月月”,公众在各色各样的网络话语平台上知道了网络事件背后还有推手。他们制造公共话题,炒作公共人物,借助网络媒介进行策划、实施并推动特定对象,使之影响力和知名度飙升,对象包括企业、品牌、事件以及个人。但推手的江湖,显然还处于“原生态”,既没有行业自律,也缺乏法令规章的关注,利益当前,便汹涌着低俗、恶俗,甚至是违法的暗流。
信息社会,影响力就是硬通货。商业与“网络推手”的联姻本可以双赢,遗憾的是,“网络推手”这个领域规则阙如,其逐利本能很容易使其与企业合伙走上“过度营销”的不归路。道理很简单,品牌形象的建立需要几代人努力,是滴水穿石的功夫;而诋毁竞争对手却往往不费吹灰之力,效果立竿见影。于是,一些“网络推手”开始“以打击谋生存”,有些企业还为此成立了“网络公关”部门,发帖与删帖双管齐下。
“推手”成了“打手”,网络就成了乌烟瘴气的“名利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一是主流文化价值观被眼球效应所消解,惊悚恶毒的、低俗色情的、打着法律擦边球的叙事方式成为“网络推手”的不二选择;二是虚构民意、控制舆论,譬如雇佣“网络打手”以键盘和手指对竞争对手实施的商业诽谤,伪装成消费者或普通网民,将不明就里的网友当做“营销炮灰”,煽动其跟帖留言,累积人气、制造声势;三是解构了正常的社交秩序,炒作横行、虚假遍地,公众在听多了“狼来了”之后,会逐渐丧失对网络的信任。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专题调查中,90.3%的网友担心,越来越多的网络炒作会引发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危机。实际上这种信任危机始终存在。
缺少约束和监管的“炒作江湖”已引起社会的警觉。要防止“网络推手”成为社会公害。当下而言,也许有几个维度值得思考:一是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填补互联网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空白,纾解“网络公关公司”、“删帖公司”的身份症结,防止“万把块钱就能搞臭甚至搞垮一个单位”的现象发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立法学研究中心负责人侯淑雯坦言,近年来网络炒作演变成网络暴力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国内法律对此类网络现象如何进行约束和监管仍是空白。二是提升主流媒介的职业素养,“推手”的目的在于制造事件,而民众是没有能力以个体的力量掘进真相的,这就要求主流网媒恪守职业底线,传统媒体少一些添油加醋的冲动,多对受众负责、对舆论引导负责、对公共传播负责,那么无论“推手”怎么“推”,起码假恶丑策划、小成本的谎言,不至于迅即成为大范围的“社会流感”。三是推动网络实名制,让变换ID躲在公共空间里居心叵测“盖楼”者无以藏身,从身份识别上为网络诚信机制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网络自由是属于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网络推手”因商业利益而悖逆网络社会的和谐与秩序,沦为网络版的江湖术士,则这种公民权利就有被滥用和侵犯的嫌疑,整饬“推手”乱象也就成了当务之急。当然,网民也当擦亮眼睛,理性有序地参与网络生活,促使“网络推手”不能逾越公序良俗这根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