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0月26日电(记者毛一竹)因在处置广东发展银行不良资产中收受80万元港币,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25日上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王新家属退出赃款57万元人民币、15万元港币均予没收。
先后收受感谢费共计80万元港币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王新在担任广发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分管该行的全资子公司广控集团及该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为侯明代理的汉国公司收购广发行不良资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侯明贿送的感谢费共计80万元港币。
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广发行转让不良资产“广海项目”——广控集团所持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侯明受汉国公司请托,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汉国公司收购“广海项目”的请求。在原选定的深圳万科房地产公司退出竞购的情况下,王新向侯明表示同意由汉国公司收购该项目,并在广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该项目时表态支持汉国公司,使其获得通过。汉国公司成功收购“广海项目”后,侯明在2005年9月的一天,到王新办公室贿送感谢费30万元港币。
2006年4月初,汉国公司又委托侯明与广发行交涉、运作收购不良资产“广州中旅大道项目”。在这个项目当中,广发行对广州中旅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3.01亿元及其孳息。为确保汉国公司无竞争、低价格收购该项目,侯明先后向广发行董事长李若虹、王新提出要求,把该项目指定给事先串通好的安华白云拍卖行拍卖,在李若虹同意的情况下,王新最终表态同意以5000万元人民币的底价把该项目交给安华白云拍卖行。在侯明的操作下,汉国公司没有竞拍对手,以底价拍得“广州中旅大道项目”。汉国公司因此支付侯明1380万元人民币。侯明在2006年7月、8月两次到王新办公室,向其贿送港币50万元,其中一次港币30万元,一次港币20万元。
长期使用行贿人提供的越野车不构成受贿
另外,王新长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车是否构成受贿是本案的焦点。2006年9月27日,汉国公司副总经理王占汶以运泰公司的名义购置一辆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越野车交给侯明使用。2006年12月,侯明把这辆越野车提供给王新使用。2009年5月,得知侯明被立案侦查后,王新把车停放在深圳五洲宾馆停车场,并通过侯明的亲属告知王占汶将车取回。
法院认为,王新长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车,构成受贿的理由并不充分。王占汶、侯明都没承认这部车是贿送给王新的,且这部车还在车主的控制之下,王新没有取得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支配权。
但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王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新是自首,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对王新予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