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初,备受关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推开。量刑规范化的本质是什么?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会产生什么影响?未来,法官将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带着这些问题,半月谈记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项目组副组长戴长林进行了专访。
记者: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试行之前,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戴长林: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就开始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开展实质性调研。经过5年的调研和2年多的试点工作后,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对120多家试点法院进行了检查、验收、总结。这120多家试点法院普遍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成效非常明显,比如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明显减少,上诉以后改判率下降,上访率下降。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我们国家的刑法,1979年颁布,30多年来,真正对量刑机制和方法进行改革的,这是第一次。这次改革是量刑方法的改革,并不否定过去的量刑结果和量刑公正。
记者:有专家称这次改革是“一场法官的自我革命”,您怎么看?
戴长林:改革全面试行后,由于对具体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情节从轻或从重的幅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提出量刑建议和量刑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和理由,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所以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相对于以往的估堆式量刑,现在法官量刑时受到的制约多了,法官必须更加规范、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场法官的自我革命。
我国法官以前量刑,主要靠长期积累的量刑经验,对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一次性估量、确定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采取这种方法量刑,主观性较大,不同法官的量刑结果有时差异较大。即使差异不大,也因难以具体说明量刑过程和理由,导致本来公正的判决,被告人不服判、社会也不满意,甚至引起舆论的关注,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是量刑方法的变革。